北京市昌平区多家食品销售商家反映,一名中年男子频繁在超市、便利店购买过期食品,随后以《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为由,向商家索取1000元至数千元不等的赔偿金。有商家调取监控后发现,该男子存在有针对性挑选过期商品的行为,疑似“职业打假人”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148条规定,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,可要求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,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。该男子正是利用这一条款,在发现食品过期后立即固定证据,通过现场索赔或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的方式施压。
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此类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,但其动机和手段存在争议。若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问题商品,可能构成恶意投诉甚至敲诈勒索。而商家在面临监管压力和商誉风险时,往往选择“私了”赔付。
目前,昌平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接到多起类似投诉,正在调查该男子是否存在恶意购买行为。执法人员提醒商家,应加强食品保质期管理,定期清理临期商品;同时建议消费者理性维权,避免滥用法律条款谋取不当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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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2-02 21:01:22